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可为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好的评估服务
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条件下,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产生和繁荣而发展起来的,其最主要的任务是,为各类资信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提供被评对象的风险信息,方便各类使用者进行风险评判并作出相应决策。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对被评对象的考查重点,是其自身的信用质量和履约能力,并公开发布这类风险信息,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可为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较全面地了解被评对象的信用质量和风险状况;另一方面表现为,被评对象可利用评估结果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获得高等级评估的被评对象还可利用评估结果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等。
建筑行业是直接为房地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服务的主要行业,由于房地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经营风险大等特点,因此,作为投资方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的业主单位,更注重建设施工方或供货方的技术能力,信誉好坏等因素,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大都要求投标方提供各种资质证明,资信证明一般是招投标的重要文件之一,其目的主要是使招标方全面了解投标方的信用质量及信用能力,预防因投标方信用质量不高,信用能力不强,而引发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所以,建设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需要进行资信评估,以取得招标方的信任。
同国际惯例相似,我国的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最初也是由银行提供的,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达,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出现并逐渐成为这类中介服务的主角,商业银行因市场因素及自身的商业利益也逐渐退出了这一领域。这种状况的出现,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可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内的各类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提供更好的评估服务。
首先,专业资信评估机构与被评对象之间除了收取评级费用外,没有其它的经济利益往来,更由于专业评估机构的专业特征及评估结果使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其必须坚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保证整个评估过程不受外界左右及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其评估有着鲜明的社会性,服务于社会公众。商业银行开展的资信评估业务,更多地是为自身业务需要服务的,例如为发放贷款而进行贷前审查就是一种资信评估,考察的着重点是贷款人如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这种评估带有很强的银行业务特征,其评估结果只是为自身贷款业务服务。商业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其评估对象可能既是商业银行的存款人,同时又是借款人,由于存在这种关系,因而不论商业银行的资信评估怎样公正,其评估结果对外发布时也容易受到质疑。因此,有权威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更易为人们所接受。
其次,专业资信评估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在其评估体系的设计上,更注重评估标准的普遍适用性,因而,即使不同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对同一被评对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也就是说专业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具有较强的可比性。而商业银行由于各自客户结构的不同,各自业务重点取向的差异,使其评估体系及评估标准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很容易导致不同的商业银行对同一被评对象的评估结果产生很大的不同,使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大打折扣,不便于评估结果使用者的使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要求资信等级有较强的可比性,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在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行业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从国际上银行通行的做法来看,商业银行大多不向外界公开其内部资信评估结果,这一方面主要是与其敏感的客户授信政策密切关联,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本着谨慎原则,也不愿因向客户提供这种资信证明而承担额外的责任与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贷款通则》中也明确提出“评级可由贷款方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正是因为如此,国内商业银行大多已不再将内部资信评估结果公布于众,更不愿出具这种评估结果作为银行客户的其它之需。
由此可以看出,在建筑业招投标活动中,引入专业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更好地为招投标双方服务,增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较好地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