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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今天就起草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今日起至7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暂行办法共六章43条,分别就证券市场评级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证券评级业务主要是指对以下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是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是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暂行办法对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管应具备的条件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并指出,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同时,办法还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办法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等。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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