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行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2001年3月26日,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
2003年5月13日,杭州市政府颁布全国第一个企业信用评级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中国第一家非政府非银行的信用评级机构浙江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组建。
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
2005年9月1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